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金融系统认真贯彻中央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显著提升,金融业发展提速进位,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为“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金融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
“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社会融资规模5448.87亿元,2015年完成社会融资规模1111.82亿元,年均增长15.5%;全省企业累计完成直接融资1441.47亿元,其中,2015年完成直接融资486.32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较2010年提高39.63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124.1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5227.96亿元,年均增长分别为22.83%、17.57%。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和累计完成社会融资规模均突破5000亿元大关。2015年全省原保费收入56.3亿元,完成保险赔付支出20.32亿元,年均增长分别为19.3%、25.03%。上市公司总数10家。2015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220.8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9.1%,年均增长32.28%。
(二)金融组织体系日趋完善
通过加大金融招商力度成功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新设村镇银行3家,银行业机构总数达到49家;新增证券业机构8家,证券营业部总数达到21家;引进保险业机构7家,保险业机构总数达到16家。组建了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新增融资性担保机构47家、小额贷款公司83家、股权投资基金3只、基金管理机构12家、财务公司1家、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1家、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2家、资金互助社1家,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83家。全省初步形成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金融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三)普惠金融扎实推进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切实满足薄弱领域融资需求。在全国首创“双基联动”合作贷款模式,截至2015年末,覆盖408个行政村,惠及15万户农牧民。全面消除金融基础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惠农金融服务点”4121个,覆盖2478个行政村,乡镇覆盖率100%,村级覆盖率达到60%。加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力度,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品种从“十一五”末的8种增加到20种,藏系羊、牦牛等青海特色保险品种不断丰富、承保区域不断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丧葬险)扩大至9个县,承保人数64845人,实现农牧民“生老病死”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全覆盖。截至2015年末,全省涉农涉牧贷款余额1825.07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92.28亿元,年均增长分别为23.27%、33.31%。
(四)金融创新发展步伐加快
在全国首推“国开农贷”、“国开微贷”等创新融资模式。保险直投、资产证券化、永续票据等实现零的突破。大力发展绿色信贷,2015年,全省绿色信贷余额1665.87亿元,占全省贷款余额的32.51%,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成功发行50亿元保障房私募债、全国首只15年期100亿元中期票据和西部首例17亿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创新融资租赁方式,推动组建青海航空投资公司。相继启动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互联网融资对接业务。
(五)地方金融机构实力不断壮大
地方金融机构规模不断壮大,业务创新能力、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经营业绩大幅提升。青海银行完成第三次增资扩股,并在省内设立6家分行。通过明晰产权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化解历史包袱等措施,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组建西宁等7家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实现较快发展,截至2015年末,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364.54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0.85亿元,年均增长分别为43.02%、32.25%。
(六)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省、市(州)及部分县(区)相继设立了金融工作办公室,先后出台了40余项政策文件,强化了对金融运行的综合协调服务职能,为全省金融业与经济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财政金融联动作用明显加强。2011年以来,省政府累计兑现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102807万元,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奖补资金14240万元。深入推进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举办各类金融培训班165期,培训13589人(次)。征信系统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截至2015年末,全省征信系统共为2.43万户企业和383.92万个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共评定信用乡(镇)130个、信用村1611个、信用户33.75万户。妥善处理了青海碱业、贤成矿业等风险事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效显著,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二五”期间,全省金融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相对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金融组织体系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法人机构及区域性总部较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实力弱,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二是金融市场结构有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依然主要依赖信贷融资,且贷款的行业和地区集中度偏高,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不充分,直接融资比重有待提高,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基金市场等发展相对缓慢,市场间联动机制有待完善。三是金融创新发展及开放融合力度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依然不足,高素质金融人才缺乏,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本领有待加强。四是金融发展环境有待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信用体系、担保体系还不完善,风险防范水平有待提升。
二、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加大,但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十三五”时期是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期,也是进一步巩固提升金融业新支柱产业地位的关键期和实现金融业向更高层次跨越发展的加速推进期。我省金融业发展既处于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经济下行、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等严峻挑战。
(一)挑战
一是外部经济发展压力持续传导给金融业发展环境带来新挑战。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增长缓慢,各种矛盾和风险明显增多,我省金融市场运行面临的形势仍不乐观。
二是结构调整使金融服务能力面临新考验。我省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压力依然较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实现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融资结构需要调整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金融业发展面临新压力。市场主体发展相对滞后,优质项目储备不足,金融人才相对匮乏,制约了行业发展。伴随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大,市场、资源、人才等各个层面竞争将更加激烈。
四是风险防控对金融管理能力带来了新要求。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经济转型中产能过剩行业信用风险逐步显现,不良率有抬头趋势,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混业经营、金融新业态的发展,给全省金融体系风险承受能力带来挑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自身风险之间矛盾凸显。
(二)机遇
一是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金融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经济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协调联动作用更加凸显,进一步提高了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资源环境约束倒逼下,我省经济结构将加快优化,产业将加速转型升级,产品、技术、业态、商业模式加速创新,内生动力将极大增强,市场活力将有效释放,由此也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和丰富的金融产品需求,并将有效改变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结构。
二是随着国家“四大板块”、“一带一路”建设、支持藏区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攻坚等重大战略的统筹实施,为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新常态下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是金融业改革创新的强大动力。
三是开放创新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承接金融要素转移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条件。同时,金融业竞争将不断深化,为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拓展金融市场带来发展新动力和新空间。
四是“互联网+”为金融业创新提供了新契机。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下“互联网+”发展趋势为新型金融业态发展以及金融改革突破传统路径依赖提供了重要契机。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131”总体要求,把握青海发展阶段性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开放创新为动力,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主战场,以提高金融资本支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核心,以强化监管和做好风险防范化解为保障,有效发挥金融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总纲,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未来发展趋势,把握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实现金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协调作用,完善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改革创新、开放融合。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金融业发展的突破口,激发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产融互动、协调发展。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全省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大力发展产业金融,以金融资本为后盾推动产业发展,实现金融与产业融合。
完善监管、严控风险。坚持完善协调工作机制,打造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开放适度、生态良好、安全稳健、更富有弹性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金融集聚效应明显增强,金融要素配置大幅优化,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金融监管和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金融总量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十三五”期间,社会融资规模累计超过6000亿元,新增贷款累计超过4000亿元。到“十三五”末,贷款余额超过9000亿元,全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以上,占GDP比重达到10%左右。金融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金融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金融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全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到“十三五”末,直接融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30%。
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各金融机构驻青分支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农村信用社、青海银行、省信保集团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金融资源集聚成效显著。区域金融发展定位明确,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及各类金融要素集聚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组织体系更为完善,金融资源配置优化,金融集聚和辐射效应增强。
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到“十三五”末,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持较高标准,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机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重点任务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全省金融系统将以更加开放、创新的举措,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有效聚集和配置金融资源,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金融支持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动能转换、产业结构转型、民生事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
(一)优供给
以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融资方式,完善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强化融资保障,提高供给效率,切实解决资金投向的对象错配、结构错配、期限错配问题,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完善融资服务机制。创新融资服务机制,探索推广“政银担”、“政银保”合作机制,构建“政、银、企、保、担”五位一体的融资新模式。分类梳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有效融资需求,统筹制定融资规划,加强融资调度。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股权众筹平台等企业(项目)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全流程金融服务。研究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组建县、乡等多级联网的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两权”评估、担保等服务机制,创新草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模式,拓宽农牧区融资渠道。
2.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关注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投行、信托、租赁、资管等金融综合经营和专业化优势,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层次客户提供各具特色服务,千方百计保障我省重点领域的资金需求。加强产融结合,支持构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壮大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服务业大发展、推动园区经济发展上水平,着力解决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产业效益不高、新兴产业规模不大等问题。优化配置区域金融资源,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兰西经济区建设、西宁海东协调一体发展和海西加快转型发展,加大对青南地区、环湖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多极发展。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保护、扶贫攻坚、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二三产业融合、军民融合等特定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3.强化对薄弱环节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延伸和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切实满足金融服务薄弱领域和地区的需求。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村金融机构和多业态的微型金融组织。充分利用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拓农牧区和小微企业市场,下沉网点和服务,扩大涉农、涉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实施县域信贷补短工程,逐年加大县域信贷投放。推动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实现“三个不低于”。发展小额信用贷款,缓解农牧户贷款担保抵押难问题。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扩大“三农三牧”、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强化保险服务“三农三牧”功能,支持保险公司向农牧区延伸服务机构,提高保险覆盖面。推动银保合作,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挥保险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4.推动企业“去杠杆、去产能”。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通过债转股、投贷联动、设立并购基金、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降低企业负债率、杠杆率。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推动过分依赖信贷、丧失发展能力的企业整合重组或退出市场;对暂时困难但前景看好的企业争取不抽贷、断贷。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和自主核销,增强银行自我消化吸收风险的能力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
(二)夯基础
构建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的金融机构体系架构,将推进金融招商与地方金融发展结合起来,将传统金融组织体系完善与新型金融业态构建有机衔接,坚持外部引进和自主培育两手抓,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逐步形成类型多样、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大金融”服务体系。
1.大力引进和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大力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租赁、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青设立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以及数据库、营运、研发、灾备等后援服务中心。引进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证券公司、3家保险公司在青设立分支机构。新设村镇银行5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1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达到90家。推动组建地方法人民营银行、民营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大力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2.大力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推进青海银行增资扩股,深化股份制改革,完善机构布局,打造零售和小微金融优质服务品牌,为逐步跨入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夯实基础。坚持全面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法,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至2018年末,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工作,形成广覆盖、可持续、补充性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体系。促进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协调发展,按照“总量统筹、平衡布局”的原则,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基层、农牧区、欠发达地区延伸发展;建设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培育发展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促进再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3.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和发展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保险中介、会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投资银行等各类机构,逐步形成机构集聚、配套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各类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设立和发展,强化自律管理和服务功能。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培育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市场。
4.努力推动金融资源集聚。西宁市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优势,着力打造区域金融集聚区;海东市根据东部城市群建设需要,努力构建新型城镇化融资体系;海西州结合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发展资源金融;青南地区、环湖地区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发展民生金融、绿色金融。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利用国家金融创新服务的试点机遇,努力创建金融创新服务区。依托我省大数据产业,推动金融云计算应用和金融大数据产业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三)调结构
在充分发挥传统信贷的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和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同时,多渠道推动股权和债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完善金融市场结构体系,加快建设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及有效性,打通各类金融市场之间以及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连接通道。
1.加快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加强后备企业培育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挂牌,努力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青海板块”。支持已上市和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加强ST类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推动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借壳或收购控股权等方式重组上市公司。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对贫困地区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2.大力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加快培育多层次的发债主体,用好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扩大债券发行规模。鼓励大中型企业发行高收益债、企业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混合资本债、资产支持票据等,实现规模扩张。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实现再融资。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拓宽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市政债、城投债发行,拓宽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专项金融债等,补充资本。积极对接国家发行专项债政策,做好国家专项建设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等争取和投放工作。积极探索推动银行信贷、小额贷款、应收账款、公共资源、政府债务、基础设施未来收益权、公益项目、PPP项目等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建立企业债券风险缓释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债券增信资金池,加大债券发行保障力度。
3.大力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深度和密度,发挥保险在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治理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责任保险,服务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拓宽“三农三牧”保险服务领域,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核心,努力提高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积极发展农牧民养老健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业务,支持农房、农机具、农牧区家庭财产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发展,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天气指数等新兴保险产品。不断扩大林业保险覆盖面。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力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委托经办服务与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补充保险的“一体化”管理模式。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我省重点项目及民生工程。
4.大力推动基金市场发展。重点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培育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健全我省股权投资体系。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股权投资机制。完善我省引导基金与国家新设产业引导基金政策相衔接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设立绿色产业投资、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旅游文化、现代农牧、中小企业发展等产业引导基金。探索与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等合作设立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基金、PPP基金和并购基金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5.探索推进期货信托市场发展。鼓励期货公司来青设立分支机构,为实体企业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支持能源、有色金属、盐湖化工、农畜产品等行业企业参与期货交易规避市场风险。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合作,探索研发具有区域特色的钾肥、有色金属等期货交易品种。推进信托业发展,推动信托公司逐步由单一理财产品提供商向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方向综合金融服务商转变,运用丰富多元的信托投融资工具,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多样的融资服务。
6.探索推动要素市场发展。探索设立具有我省特色的草场、林地、中藏药等交易市场,探索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能源交易平台建设,探索组建农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市场定价和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场所种类和层次,扩大交易规模。
(四)强创新
以建设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为契机,以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丝路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为重点突破,积极稳妥推进区域金融创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青海区域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打造特色金融服务,发挥功能性金融作用,精准发力,实现“弯道超车”。
1.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服务民生改善。扎实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努力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到2020年构建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做好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金融对精准扶贫的撬动、支撑和保障作用,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建立多元化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体系,争创金融扶贫示范区。以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为基础,通过完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主办银行制度、实施“530信用贷款工程”、创新“四位一体”扶贫融资模式等方式,深化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充分发挥人行扶贫、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作用,支持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工作。加大对异地扶贫搬迁、光伏扶贫、扶贫产业园、专业合作社等领域信贷投放。探索和创新保险扶贫的有效方式,在农牧区扶贫项目中引入保险机制,探索建立“保险+扶贫产业项目+信贷”的扶贫项目运作模式,提高扶贫项目融资能力。着力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充分发挥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优势,建立覆盖城乡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形成完善的金融服务便利化网络。创建并完善金融IC卡非接商圈,2017年底实现全省县域以上地区非接商圈的全覆盖。力争2018年底,实现惠农金融服务点村级全覆盖。促进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化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促进销售渠道、服务模式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全面推进“双基联动”模式。力争三年内在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双基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全覆盖,全面激活基层金融服务链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基层金融服务体系。
2.创新发展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立省战略。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完善绿色金融工作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扩大绿色融资规模,推动绿色发展。争创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绿色融资改革试点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绿色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大力推动绿色信贷发展。创新推广能效融资、清洁能源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抵(质)押方式,扩大绿色金融再贷款、绿色贷款贴息规模,完善绿色评级、建立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建立绿色银行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全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省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污染源治理、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等项目运用绿色债券进行融资。争取发行三江源专项绿色债券。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鼓励市(州)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大力发展绿色基金和绿色保险。推动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入绿色股权众筹、生态公益众筹等新业态,优先支持绿色、循环、低碳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绿色保险产品设计,探索实行绿色保险差别化费率,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覆盖面,加大保险对绿色产业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绿色信用建设。加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健全企业和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将结果纳入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绿色信用信息视情给予差别化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征信系统激励和约束作用。
3.创新发展丝路金融,服务开放发展。坚持开放融合理念,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主动融入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促进金融要素有序流动和金融资源高效配置。有序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对口帮扶省(市)联系,推动区域金融合作。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争取资金。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股(合作)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贸易结算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和结算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在涉外经贸活动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推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鼓励产业链融资和仓单、保单、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发展。实施 “金融+贸易”战略,综合运用贸易融资、内保外贷、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推广银团贷款、扩大信贷投放、发行债券等方式加强对交通和信息网络、仓储物流、能源、特色产业、出口产业基地、口岸及综合保税区建设等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项目支持。
4.创新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创新。着力构建多功能、多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抵押难、融资难的瓶颈问题,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强化政策扶持。发挥好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用,支持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做大规模,探索建立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科技信贷服务。创新信贷服务,探索专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订单等质押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业以“股权+债权”联动模式支持企业。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依托经开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设或改造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中心、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加快科技担保、保险发展。完善创业创新担保再担保体系,撬动担保资金向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集聚。设立为高成长、轻资产、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广小额贷款担保,对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创业创新群体提供担保支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动专利保险试点。建立健全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全面落实将新材料、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等纳入首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的相关政策。借力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优先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融资方式。推动科技资产证券化。
(五)防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促发展与防风险协同推进,把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和信用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力度,防止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界定,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强化监管协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制及金融风险日常监测评估制度,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
2.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金融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加强金融风险的分析预判,强化重点行业、产业的日常风险监测,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及时做好企业融资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推动各金融机构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3.加大金融风险易发领域监管力度。加大对新兴金融业态、交易场所、投融资等中介机构及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监管力度。规范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实现风险有效隔离。强化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日常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风险摸底排查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信用文化,健全信用制度,强化信用监督,建设“信用青海”。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信用县(区)”建设。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农牧户建档、授信和评级工作。开展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工程,提高小微企业信用度,在全省逐步形成“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贷支持+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扶持模式。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征信报告和信用评级结果,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骗保骗赔、内幕交易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及守信联合激励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5.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深入开展城乡居民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利用“金惠工程”、“金融知识进万家”等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和纠纷快速调解等工作机制,加强调解、仲裁、公证、司法等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畅通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
五、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间,全省金融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抢抓机遇、奋发有为,积极创建安全稳定的金融运行环境、公正公平的金融投资环境和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开拓金融工作新局面,确保金融业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金融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抓金融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金融业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职尽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金融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完善工作举措,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青海实际,强化“双赢”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实现共同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撑
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精神,借鉴兄弟省(市、区)金融改革创新经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构筑具有青海特色的金融政策体系。完善财政金融“双轮驱动”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与财政的联动作用,发挥杠杆放大效应,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力度。加强金融与税收、产业、环保、土地等政策协调,完善银政企社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
(三)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推进金融政策、工具和业态创新。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不断拓宽民间资本平等进入金融领域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依法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型银行、保险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支持国有、民营等各类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各金融机构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努力发挥“首创精神”,开发符合地方发展特色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更高层次、差异化的金融保障需求。
(四)实施人才战略
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交流和引进工作措施和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依托中央国家机关、发达省(市)对口援青等平台,吸引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总部、沿海发达地区高层次金融人才来我省交流挂职;加强省内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开发区、企业之间“双向”交流挂职。加强金融培训工作,继续办好青海金融大讲堂、中国·青海“一带一路”金融发展论坛等活动,提升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家及金融从业人员运用金融工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聘请国内外知名经济金融专家,适时成立青海省金融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科研院所力量打造我省金融智库,为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当好参谋助手。
(五)争取差别化支持
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总部沟通和协调,争取在政策扶持、先行先试、金融创新等方面考虑青海特殊省情,给予更大支持。争取人民银行在合意贷款规模、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加大对倾斜力度,增加流动性供给。争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风险容忍度、机构设立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在促增长、调结构方面的作用。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加大对我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争取各银行总行在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六)加强规划实施和考核
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起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规划宣传,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支撑举措,细化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稳步推进,层层落实。加强专项规划与年度计划衔接。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举措、方向路径和时限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形成总分结合、统筹推进的联动机制。完善规划实施考核评估机制。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考核办法,强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评估和监督。如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重要原因导致实际运行与规划目标发生重大偏离时,及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