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和目标
第一节 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项惠残政策法规在“降槛、提标、扩面”中得到深入落实。《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全面超额完成,康复经费投入、辅助器具验配、白内障医治率、“两项补贴”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提标等10项指标走在西部甚至全国前列。———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7.46万残疾人享受到生活补贴,月人均补贴标准达到100元,发放补贴资金17720.52万元。由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金额度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比国家标准高出220元。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合计6064.29万元,累计为113777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完成目标任务5万人(次)的225%。
———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康复经费总投入11284万元,是“十一五”1298.55万元的87倍;为140986人(次)残疾人提供了康复服务,完成目标任务12万人(次)的117%。市(州)普遍成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县级成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16个。市(州)建成公办、民办康复定点机构28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和考核指标。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
———特殊教育提升进一步推进。全省新建、改扩建15所特殊教育学校,完成建设任务目标14个的114%。全省特殊教育在校生增至3124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6.05%。资助各类贫困残疾学生近1万人(次)。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7.41%;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6000元,将特教工作岗位补贴由15%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60元。
———扶贫就业基础进一步夯实。1.2万名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脱贫。共为22469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改善了居住条件,完成危房改造目标任务1万户的225%。建立81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建成1个省级就业中心、5个州级、14个县级就业服务机构。为全省近1.3万人(次)残疾人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目标任务1万人(次)的130%。累计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6484人,完成目标任务4000人的162%。
———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活跃。市、州建立了盲人阅览室及有声读物室,完成了建设80个基层社区残疾人图书室的任务。成立了青海七彩梦残疾人艺术团,举办了第五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组队参加了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建成5个国家级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市、州普遍组织举办了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举办了3届全国残疾人公路自行车邀请赛,组织参加了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六届全国特奥会等11项(次)全国残疾人体育单项赛事,夺得金牌17枚、银牌35枚、铜牌37枚。———权益维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出台《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规规章。全力抓好残疾人信访维稳工作,并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向乡镇延伸,全省所有乡镇都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将残疾人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之列,成立了面向8个市(州)的省级残疾人法律服务团,贫困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措施进一步得到强化。
———组织设施基础进一步夯实。投资5亿多元建设了42个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建成社区“残疾人之家”136个。全面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残疾人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残联全部建立了残疾人专门协会。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工作经费、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教育培训经费基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招募各类助残志愿者15万余名,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点)近4600个,累计为20万人(次)提供了志愿服务。加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筹集助残资金和物资价值达3400万元,并全部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信息化建设和统计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大。完成省级残疾人信息化建设任务。以省残联门户网站为阵地,发布党和政府扶残助残政策措施等各类信息3376条。依托中国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建设了省级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完成全省残疾人服务和需求状况调查及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开展上门办证、现场鉴定等服务形式,不断加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工作力度。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赶超跨越幅度最大、出台保障政策措施最多、发展速度最快的五年,也是全省残疾人民生改善成效最显著、获得实惠最多的五年,为“十三五”实现残疾人与全省各族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发展环境
“十三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残疾人共奔小康的关键期。综观全局,我省残疾人事业面临着大有可为的重要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一是政策环境日趋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解决残疾人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省委、省政府从顶层设计入手,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从各自职能出发,共研究出台50余项普惠加特惠法规政策和制度措施,残疾人事业向更加规范化、更加专业化方向发展。二是扶残意识日趋浓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历经30余年发展,扶残助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十分有利于惠残政策的执行,推进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征缴、残疾人康复训练的普及、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开展等等。三是后发优势日趋明显。虽然我省残疾人工作基础弱,但具有后发优势。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兄弟省份残疾人工作的经验,少走弯路,避免资源重复浪费,事半功倍地实现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
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创业难、就业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残疾人整体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不小差距;康复、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需求,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发展还很不平衡;残疾人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偏少;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很低,特教师资及专业人员依然紧缺;全省残联系统信息化服务能力普遍较弱;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实现残疾人与全省各族人民一道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任务十分艰巨。
第三节 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和省委“131”总体要求,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更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又困难的群体。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必须着眼长远,融入大局,既实现群体性诉求,也满足个性化需要,即注重政策性引导,也借助社会化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实现小康。
———坚持普惠制度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政策措施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好其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样化需求。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通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产业发展、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式发展。
———坚持帮助扶持与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帮助扶持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又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帮助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的地区差异,补齐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省经济社会平均水平的短板,使残疾人小康与全省小康协调发展。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加,区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更加均衡,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与全省各族人民一道共同实现小康。
———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兜底保障。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基本福利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加快发展;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如期脱贫;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
———残疾人及其家庭实现就业创业增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依法大力推进;集中就业稳定发展;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得到多渠道扶持;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全面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得到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护持续加强。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力争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更快于社会平均水平。
———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残疾预防工作科学系统开展,残疾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得到广泛保障;康复机构专业化建设持续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更加合理;特殊教育条件持续优化,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城乡无障碍环境全面改善;信息化建设巩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
———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创新升级;惠残政策及时全面得到落实;涉残法规规章宣传执行力度普遍加强;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得到广泛重视。
———残疾人小康进程合力巩固提升。残疾人服务业加快发展;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继续加大;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更加优越、氛围更加浓厚;志愿助残服务有效开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大力发展;残疾人事务对外交流合作更加深入;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更加优化。
———残疾人事业的保障条件更加有力。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多元化投入格局基本形成,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补充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并得到全面高效运行;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和稳定性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服务新青海建设;基层综合服务能力持续增强;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
第二章 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均视为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对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我省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将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
第二节 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
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完善困难残疾人出行福利制度,适时提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落实残疾人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费泊停等政策,公园、旅游景点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三节 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适时提高补贴标准。落实国家关于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产品,对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适当给予补贴。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第四节 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集体公租房、过渡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第五节 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
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逐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为盲、聋、智障等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对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更多政策优惠支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残疾人的风俗习惯,健全惠及各族残疾人的托养照料服务体系。
第三章 残疾人及其家庭如期脱贫和就业增收
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和“八个一批”帮扶措施,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脱贫,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将残疾人减贫成效作为量化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范围。加强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公共投入形成的资产量化折股配置给贫困残疾人家庭。加强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资产收益扶持,采取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残疾人家庭资产增值增收。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将残疾人贫困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选好配强帮扶单位和责任人。持续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依托“光伏扶贫”、“农家书屋”、“农村电商”等项目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平台。落实国家《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切实做好“产业扶持助残扶贫行动、‘妇女编织’扶贫助残行动、残疾人脱贫典型示范引领行动”等十大残疾人精准脱贫专项行动。
第二节 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的,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创造良好环境。开展国家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出台我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实施方案》。培育扶持“残疾人就业爱心企业”,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积极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加大对未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公示制度。
第三节 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管理制度,政府优先购买其产品和服务,并建立完善相关奖补制度。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各级政府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岗位培训、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补贴;与残疾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超过5年。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参照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制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办法。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引导盲人保健按摩规范化、鼓励盲人保健按摩规模化、实现盲人保健按摩品牌化,鼓励盲人创业,并为其提供场地租赁、设施设备、开办费用的补贴和扶持。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产业基地。
第四节 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完善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借助“互联网+”行动,鼓励残疾人网络就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费用补贴。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促进残疾妇女就业创业,拓宽盲人、聋人就业出路。政府设立的便民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预留不低于摊位和铺面总数10%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免除租赁或管理费。
第五节 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
制定出台我省《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整合现有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确定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推进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加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技能培训。强化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跟踪指导。
第六节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
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展能活动。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绩效管理。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单位之间的转衔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高校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毕业生数据库,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服务,推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加强残疾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纠正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行为。
第四章 大幅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制定出台《青海省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办法(2016—2020年》。建立残疾预防部门协调机制和残疾报告制度。加大残疾预防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检测网络。对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等高致残疾病,实施重点干预。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节 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落实制定《“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办法》,开展助视、助行、助听等十大康复救助计划,使80%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健康青海”规划。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继续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和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康复服务。提升县域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服务。推进县级以上医院设立精神卫生科(室),全面开展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广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内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评估、护理、咨询、指导和转介等服务。在青海大学医学院设置康复治疗学专业,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第三节 加强康复机构专业化建设
重点实施省、市(州)、县(区、市、行委)三级康复机构提升工程。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康复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发展长效机制。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依据国家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四节 做好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
将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并积极争取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和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研发、生产、疏通、适配、租赁和转介服务。建立辅助器具采购办法,进一步规范辅具采购流程。
第五节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全面落实青海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建设纳入全省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随班就读公用经费和特教教师待遇标准。将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15年免费教育保障范围,落实对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学前三年、义务教育九年、普通高中或中职三年免费教育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加快推进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班。依托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和社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康复治疗、特殊教育专业。开展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健全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特教班)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职教师,提高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师,配备专职教师,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采取“一人一案”方式,开展并规范“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毛入学率和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青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对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的培训指导工作。解决特教专业教师缺乏问题,在各地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加大招聘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力度,配足配齐教职员工,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学校辅助和工勤等服务,鼓励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逐步提高特校教师比例。加大特教师资培养力度。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组织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
第六节 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实施残疾人文化设施建设工程,纳入城乡公共文化建设大局;实施文化进社区工程,推进参与公共文化生活;实施文化助残公益行动工程,支持文化创意等艺术创作,开展各类文化助残活动;实施残疾人文化周工程,丰富基层残疾人精神生活;实施信息交流无障碍工程,畅通残疾人知识信息获取渠道;实施残疾人艺术汇演工程,政府购买残疾人文艺演出;实施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工程,积极探索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省级残疾人文体中心建设工程,丰富残疾人文体活动。
第七节 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不断夯实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基础;实施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工程,培育和壮大残疾人体育技术力量;实施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工程,开展残健融合的健身体育活动;实施全运争光工程,参加全省、全国特奥、残奥运动会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上取得突破;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培训工程,培训残疾人健身指导员;实施残疾人校园体育工程,提升校园体育水平;实施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建设工程,推动各地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实施残疾人体育品牌打造工程,将环青海湖残疾人公路自行车赛提升为国内外有影响的体育赛事。
第八节 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和标准,加强无障碍通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应用。省内所有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和公共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泊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加大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对公共服务场所、服务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开发应用。推动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市(州)以上广播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栏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媒体增加面向残疾人的信息和栏目。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信息无障碍识别标识。扶持导盲犬业发展。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和相关行业系统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应急救助服务。
第九节 着力加强残疾人信息化建设
实施“网格化”建设,以依托我省社会治理已经建立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为主,将残疾人工作融入网格管理,充分整合社区及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对每个残疾人实施全方位、精准化服务和动态化、综合性管理。实施“网络化”建设,争取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搭建“互联网+”残疾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居家服务平台。依托中国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用好省级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平台的数据动态采集和互换共享功能,加大残疾人相关统计数据基础建设,开展残疾人调查统计监测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研判力度。
第十节 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实施国家关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加强绩效考评,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
第五章 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
社会建设和民生等领域立法过程应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意见。加快我省残疾人保障法配套行政法规制定进程,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教育等法规立法研究。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和优惠扶助政策制定。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加快制定残疾人康复、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法规规章,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特殊福利、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等政策制度。
第二节 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推动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协商工作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有效发挥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建设,健全完善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机制,畅通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查程序,优化便民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团职能作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团,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畅通残疾人信访、走访、网络信访渠道,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专门协会进行注册登记,拓展发展空间,强化“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更加紧密联系本类别残疾人群众,畅通残疾人诉求和矛盾纠纷化解渠道。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信访条例》,切实做到“有访必结,有访必处,有访必复”。
第三节 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力度
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重要任务,纳入全省“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议题设置,运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法治培训,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政府部门要带头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要认真履行扶残助残的法定义务,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合力
完善落实残疾人服务业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融资、财税、价格、人才引进、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护理、生活服务、无障碍产品服务等产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意外伤害、康复、护理、托养等金融、信托、保险产品。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残疾人服务产业实验区,探索建立我省残疾人服务业的支持政策和服务标准。大力发展服务残疾人的经济实体,注重发展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中小型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成立残疾人服务行业协会,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节 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
完善我省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助残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各级政府优先购买以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护理、法律服务、文化艺术演出、无障碍环境等项目为重点的助残服务。在西宁、海东市及有条件的州建立一所集医疗(含盲人医疗按摩)、康复、托养于一体的服务机构,为监护困难的精神及智力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
第三节 营造有利社会环境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指导支持,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实施“八项宣传工程”,即:小康进程宣传工程,营造推动小康进程的浓厚氛围;重点工作和项目宣传工程,做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要节点的宣传工作;宣传阵地建设工程,支持州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开设工作,扶持5个市(州)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节目;“两微一端”网络宣传建设工程,建立新闻线索即时报送制度,形成上下联动、及时高效的宣传体系;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和宣传工程,持续开展“青海高原自强和谐号”创建活动,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新闻评选表彰工程,全面展示新闻媒体在报道残疾人题材方面的优秀作品;公益宣传工程,加强残疾人公益广告、公示、启示等宣传工作;残疾人文学创作工程,推动残疾人文化、艺术、影视创作。
第四节 有效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等机制,推行结对接力等服务方式,促进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有效化。
第五节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倡导鼓励公众、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兴办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等服务机构设施。支持引导残疾人福利组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助残志愿者协会等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助残捐助活动。加强青海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打造“青海人道助残工程”品牌,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和人士捐款捐物。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家政服务等社会组织。
第六节 加强残疾人事务对外交流合作
始终坚持开放引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思路,深入推进与国内外各类残疾人组织、慈善团体和个人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有关残疾人工作的先进理念、医学技术和康复设施等。配合中国残联、全省外事大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外事工作组织框架和活动规划,做好涉及残疾人工作领域的来访和出访工作,推进实质性合作,促进青海与国内外残疾人组织的联系交流。
第七章 强化综合保障措施和条件
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残疾人小康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边界和责任清单,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第二节 建立多元投入格局
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国有资本收益、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投入。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3号)要求,将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作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的重点,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增加涉残领域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委托运营等运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残疾人事业发展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
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支持在建残疾人服务设施,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利用和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已建设施发挥作用;加强投入使用残疾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规范运行。建成完善西宁市、海东市所属县(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力争每个县(区)都能建成一个残疾人康复、托养或综合服务设施。充分发挥136个社区“残疾人之家”的功能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用地、价格、金融、技术、人才、管理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全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通过各种途径确保基础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利用。
第四节 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学科研究
壮大专兼结合的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加大对残联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强化选拔配备,着力构建残疾人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长效机制。提升残联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代表、服务、管理”能力。探索通过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改善保障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协调申请将残联干部纳入中国残联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计划,培养优秀残联干部或工作人员。办好青海大学医学院本科康复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探索实施艰苦偏远地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工资补贴制度。加强残疾人口学、康复医学、特殊教育、手语、盲文、体育、社会工作等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五节 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
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国家关于县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巩固基层基础管理建设成果。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体艺术等基本公共服务平台,辐射带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强化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加快推进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
第六节 分类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加快促进农牧区残疾人增收、改善农村牧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引导城市优质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牧区延伸。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优先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促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协同创新发展,鼓励西宁、海西等地区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作用。将残疾人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对口援助总体部署,加大支援力度。
第七节 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要按照中国残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残联系统深化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残联组织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充实残联工作人员、壮大基层残联队伍,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自觉防止机关化、行政化、形式化、少数化,依法依章程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建立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反映残疾人的呼声愿望,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进一步扩大和巩固残疾人组织,提升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改善工作条件,解决好待遇问题。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加强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壮大专兼结合的残联干部队伍,加大对残联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提升残联干部整体素质。残疾人工作者要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职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与全省各族人民一道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第八章 “十三五”残疾人事业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