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8〕290号)要求,遵照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各 地区不得再行擅自制订和调整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
二、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涉密项目外各地区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三、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未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程序自主决策者或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