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青国资统(2004)82青号)发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国有企业自主权特别是财务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对推进国有企业加快产权结构、组织结构调整,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财务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同时,由于缺乏完善配套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和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一些企业在资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外投资管理不善,投资回报率低,随意投资、违规投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潜在的资产损失;二是乱担保、乱抵押、乱拆借,形成企业潜在的风险;三是工资管理、核算不规范;四是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不办理决算,将大量经营性费用和亏损列入在建项目,形成经营成果虚盈实亏;五是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确认资产评估结果,随意处置资产,擅自调账,冲减资本;六是不按期摊销费用,损失挂账长期不做处理;不按制度规定提取折旧;合并报表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七是企业招待费等消费性支出透明度低,铺张浪费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和管理。为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和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内容
企业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的监督管理。企业财务预算要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做出具体安排,并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企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全部分支机构(含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驻省外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并入第二级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报表格式由省国资委统一制定。
企业财务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对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随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度第一季度末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加强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企业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和费用开支计划。企业应在“需要、合理、节约”的前提下,建立业务招待费和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和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
(三)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不能影响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要足额安排相应的流动资金,要合理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凡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生产难以维持的企业,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加强企业购销活动的财务监督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构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1、企业对需转入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应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并在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中对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和摊销计划,预提费用项目、标准等,单独列示说明。年终预提费用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多提或少提数额应在决算前进行年度财务调整。
2、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清理,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工程决算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予以资本化或确认为财务费用。
3、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各项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标准等,应按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六)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在符合青海省工资指导线的前提下,制定效益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挂钩的工资提取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岗位绩效风险工资,把岗位职责、工作难度、技术要素等与工资分配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各企业要在效益增长的同时,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及时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金、公积金、医疗基金等社会保险,不得随意拖欠职工工资和欠交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不断改善职工生活,提高职工工资总体水平,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七)加强企业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事项的财务监督管理。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不得为无资产关联关系的企业以及自然人提供融资担保。企业对外担保或办理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进行跟踪监督,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八)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事先要报经有关部门。
(九)加强对企业改制、改建的财务监督管理。 企业进行合并、分立、产权转让、清算、出售、公司制改建时,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对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委托经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企业依据清产核资批复和评估核准文件办理企业改制、改建的相关手续。评估结果是企业改制、改建时资产作价及折股的依据。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未经核准或备案的,其经济行为无效。
企业改制、改建时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经审计、评估后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进行划分或合并,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
(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督管理。
1、企业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担保抵押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挂账损失等,应当逐项进行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事实的合法证据,经有关经济鉴证机构鉴定认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2、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有价值或者可以回收残值的,应当及时回收并入帐。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建立备查账簿,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帐,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按坏账损失申报处理。
3、企业应加强闲置资产的管理,做好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盘活资产。对数额较大的闲置资产的处置,需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十一)加强企业国有权益分配的财务监督管理。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1、企业提取税后利润10%的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并提取税后利润5%-10%的法定公益金。企业提取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2、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3、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五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可用企业盈余公积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歧视国有股权,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十二)加强企业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财务监督管理。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动不得损害国家所有者的权益。
1、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2、企业依法破产、关闭或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3、企业将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时,对涉及国有权益的对外捐赠事项,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实施。
4、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三)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在附报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国资监管机构。企业财务报告分为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告格式和相关软件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下发。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运营信息。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应当做好所属企业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财务决算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对发现财务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重报。
(十四)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考核和绩效评价。企业财务考核与绩效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执行。
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与绩效评价,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对企业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岗的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2、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财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可向企业提出调离或撤换的建议。
二、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
1、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我省各级政府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公司制企业。
2、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应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和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财务事项,应当按规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报告或备案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材料。
3、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绩效评价、资产评估、专项财务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经济鉴证及其他需要中介机构承办的各项业务时,应聘请经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中介机构。
4、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财务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门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5、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重大财务事项不报告、不经核准,随意投资、担保、抵押、处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