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青海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发展需要,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的思想主导下,探索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效结合的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针对行业或地区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带动原始创新。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大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重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提升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内外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质,积极为行业提供研发、检测、中试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培养、集聚相关专业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和培养平台。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产业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认定与评价考核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学技术厅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的组建认定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工程中心的年度运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年度评价考核;
负责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与制定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建和认定工作;
参与工程中心年度的评价考核。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参与制定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建和认定工作;
参与工程中心年度的评价考核。
(四)省财政厅
参与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建和认定工作;
2、参与工程中心年度的评价考核;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托单位
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配套经费的落实;
2、负责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营管理。
第三章 组建认定
第六条 工程中心由我省技术创新联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自行组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拟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海省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近三年承担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3件以上本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低于500万元;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其中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三)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研发能力在省内同领域中居领先地位。近三年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过2项以上国家、省级科技奖励;拥有5件以上本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拟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中心采取独立建制,必须建成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鼓励建成独立法人实体,已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中心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工程中心实验室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试验基地100亩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农业领域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中心应拥有7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及20名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第九条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适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工程中心工作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重点产业和工程中心总体布局,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对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通过论证的申报单位予以认定授牌。
第十条 鼓励省外单位在我省设立相应机构,可命名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海分中心”,须建成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先批复认定,再评价考核并依此成绩进行奖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适于产学研结合和为行业服务的体制机制,应制定章程、建立规范高效的组织体系。中心主任一般应由专职人员担任,鼓励具有法人实体的工程中心建立由相关合作单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青转化,或进行工程化研究和试验。工程中心应注重通过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与省内外各类创新平台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有关部门应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攻关。
第十五条 支持工程中心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工程中心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程化能力和水平、成果转化推广、企业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经济效益和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等。评价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及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各工程中心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工作分为管理部门定量评价和专家定性评价。评价考核中定量评价分值占60%,定性评价分值占40%计算。考核结果将反馈有关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位列前15%的为优秀工程中心。对考核成绩位列后15%的工程中心由省级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工程中心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连续两次考核成绩排序末位的工程中心、无故不参加评价考核或中途退出评价考核的工程中心,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在年度评价考核中,被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支持,用于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重点支持、兼顾公平的原则,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的申报项目。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工程中心开展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转化,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方式,优先对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并享受有关补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秀工程中心积极规划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达到标准的可由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字〔2017〕1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