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残疾儿童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健康青海建设和“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补短板、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惠民生”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有保障、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7—17周岁持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1.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青海的残疾儿童,并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符合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疾、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和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或人工耳蜗产品,为有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并提供人工耳蜗术后基本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和适配矫形器;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斜视矫治、白内障等手术。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救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救助标准。
0—6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7—17岁持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08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4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三、救助流程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需按以下工作流程申请康复救助。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保证受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康复训练。
(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县级残联负责对上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救助。经县级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在居住县(市、区、行委)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赴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必要时,由市(州)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订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儿童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同意跨地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在基本医疗报销的基础上,根据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评定的需求,补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
(五)信息录入。县级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六)其他。对部分当地不能满足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可以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保障措施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加强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对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二)加强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经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的相应资质,并具有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服务场所、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青海省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公开择优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信息公示,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残联备案。省残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予公布。
省残联根据中国残联要求和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青海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县级残联必须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目标,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每年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复核。考核由各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考核不合格、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解除服务协议,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康复机构。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推行志愿者与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结对等服务方式,促进志愿者帮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常态化、专业化。
(三)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各级残联制订康复专业人员实名制培训计划,强化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保障能力。定点康复机构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持证上岗。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等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综合监管。在政府领导下,残联、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与残联对接残疾儿童有关数据信息,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相关政策,共同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五)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和制定提标扩面相关政策,牵头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把康复服务收费项目纳入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对承担康复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融合发展。鼓励省内高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形成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身份确认和信息比对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医保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卫生计生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婴幼儿及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建立残疾随报制度;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确保残疾儿童发现一例,救助一例;组织筹建康复医疗联合体,形成医疗机构和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扶贫部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爱心团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和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争取社会捐赠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做好康复工作。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青海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组织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开展实名制培训,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充实完善康复专业人才库。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六)加强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市(州)政府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省残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