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按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要求,融合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全要素,大力拓展提升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的范围、层次和程度,全力打造特色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助力推动全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环境,统筹推动军民资源互通共享。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激活主体、健全机制和完善平台等方面综合施策,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深度融合。
——军地协同,双向融合。围绕“军转民”“民参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军民资源互通共享等重点领域,进一步融合军地资源,大力推进科技、经济、教育、人才、信息、设施等要素双向交流、融合,着力构建共建共享、协调有序、运作高效的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军民融合发展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各项工作。结合省内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实际,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有序推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
二、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深化改革
(三)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配套绿色通道,提高省级层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认定申请程序的办理效率,畅通“民参军”和“军转民”渠道。(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军工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用国有参股、国有控股、国有独资等不同方式,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军工企业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多渠道融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
三、大力推进军民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五)促进军民资源共享。有序开放军地关键设备设施、科技成果、重点实验室、先进制造技术中心等资源,推动军民科技资源共用共享。实施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军民融合科技资源共享和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加快推进军品标准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军工企业为主体,建立军民融合技术发展研究机构或产业联盟,开展联合科研攻关和科技创新合作,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展一批市场影响力大的名牌产品。加强生产、科研、流通环节协作,大力推进双向对接和技术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七)建设协同创新平台。依托军地优势科技资源,加快推进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涵盖国家军民融合战略智库、军民融合保障服务、军民两用前沿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等领域。在积极引进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军民融合研发中心的同时,依托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军民两用技术服务中心。加快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军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招标、对接、申报等工作。依托青海创新发展研究院,统筹协调全省创新资源、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创新应用转化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快建设军民融合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完善信息交流交互功能,促进军地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交流互动。加强军民融合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与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武器装备采购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军民融合动态管理项目库,完善军民融合技术和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等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涉密信息查询点作用,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加快形成军民融合产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设置与军民融合产业需求相适应的相关专业,推动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立人才柔性使用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互聘兼职等方式,促进高层次人才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才办)
(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完善鼓励军工技术成果转化民用的政策和分配激励机制,支持省内优秀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进入国家《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军工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支持军工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参与民口企业发展,鼓励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导咨询活动。加强军地科技交流合作,完善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对接渠道。以创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为重点,推动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军民融合重点产业发展
(十一)优化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产业平台,明确重点主攻产业,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以“园中园”模式,创建1—2个军民融合特色园区,打造特色军民融合工业聚集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二)聚焦发展重点产业。立足我省产业基础,发挥特色优势,打造若干技术水平高、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军民融合产业链。瞄准新能源领域技术前沿,大力推进光伏光电产品和军民两用动力锂电池、单兵作战电源及用于极端高寒地区的特种电源等产品。促进新型金属合金材料、光电新材料、新型化工材料、集成电路材料、锂电新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实现军民融合。依托省内压铸、锻造、机床加工等生产能力,发展军民两用的高端锻件、高端数控机床产品,瞄准核电、石油、化工、矿山、冶金等军民两用领域,大力发展非标设备和维修保障服务。结合军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需求,打造以信息基础设施、云应用平台为主的云计算应用和大数据产业,积极创建国家级云计算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全面提升军民融合产业产品、装备、生产、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实现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培育军民融合企业。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培育工程”,在优势领域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培育一批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大力引进军工集团和企业参与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建设一批军民融合重大产业项目。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参与军工集团军品科研、生产配套和标准制定,引导军民融合企业加强产业协作配套。对于承担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的企业和军品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环境
(十四)持续强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在产业项目、科技创新、财税优惠、人才引进、土地利用等方面,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型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十五)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智库机构,围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准入、竞争性采购、价格和税收等方面,研究探索相关保障机制,确保军工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支持军工院所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投资和收益分配。制定民营企业和军工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清理违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度,进一步调动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十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科技合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地区和园区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信贷融资资金池”,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格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资金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地区要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规划引导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妥善解决重大事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抓好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情况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协同推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各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