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聚焦主业、回归本源、支农支小、分类实施、规范运营”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资源,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构建扶小微、助农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银担合作水平,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增加融资担保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加快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探索整合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信保集团)优质资源,建立主业突出、实力较强、分账经营的专门服务全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小微事业部。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政策,不断增强机构实力。同时,通过与县(市)政府合作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向下延伸,构建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开展比例风险分担融资担保业务,建立新型银担合作关系,力争业务规模持续稳健增长,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全面推进农牧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等文件要求,着力完善财政金融协调支农机制,以青海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依托,加快分公司设立进程,力争2018年末实现分支机构在县(市)一级全覆盖(玉树、果洛两地以州为单位),初步形成服务全省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农牧业融资担保体系。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政策,加快注资节奏,确保公司资本规模与经营发展需求相匹配。深化银担合作,大力完善现有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坚持政策性定位,加快产品服务创新,着力缓解全省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压力,确保农牧业适度经营主体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统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初步包括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及其下设机构。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要坚持政策性服务定位,切实发挥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核心、扶持政策整合的平台和银担合作的窗口作用,整合优化和统一实施全省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扶持政策和运作模式。加快机构向下延伸进程,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并代表各下设机构统一与县(市)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自上而下理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与银行体系合作关系及地位。
(二)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出资责任建立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在上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按要求达到相应规模后,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每年可结合全省小微企业和包括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内的“三农三牧”发展实际,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进行后续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三)建立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新型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省信保集团及其县域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信保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商定一致后,按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对省农担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农担公司按照现行操作模式,商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融资担保机构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对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需求,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风险分担责任,强化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对等合作,对服务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实行优惠利率,主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地方法人机构应率先严格执行比例风险分担机制,其他驻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跟进,主动与总行、总部协调对接,争取对我省开展新型银担合作和建立比例风险分担机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落实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保障。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应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担保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落实代偿资金来源,降低自身流动性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出资责任建立对本级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制定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满足一定条件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并推进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将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贷担保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五)加强法人治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建立融资担保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激励约束,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与水平。
(六)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绩效评价体系,着重考核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人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担保户数、政策性业务比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适度放宽对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考核结果与公司负责人薪酬及享受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挂钩。
将各市(州)、县政府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推进银担合作情况纳入上级政府对各地政府工作督查重点和行业监管评价范围,推进各市(州)、县政府承担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和分级原则,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银担合作专项考核,着重考核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规模、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利率优惠情况等指标,将比例风险分担担保贷款业务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引导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青海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其中,全省农牧业担保体系建设、业务推进等具体工作,仍由省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信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组成员,按职责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和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推动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开展合作,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农牧、经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协助财政部门支持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银监部门要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引导和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政策性融资担保准入门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小微企业、农牧业适度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收费,提高透明度。同时,对比例风险分担融资担保贷款可单列考核标准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予以尽职免责。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国土、住建、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省信保集团和省农担公司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对已抵(质)押物的二次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财政、农牧、经信、金融等部门要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综合性监管制度建设,构建完善集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及内部机构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为一体的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模式,确保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依法依规运行。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在大力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严防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发改、人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加快推进信息归集整合,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及时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全省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暨惠农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和应用,实现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银监、金融办、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探索改革完善相关管理规定与制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和债权追偿的效率与质量。依法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不得享受扶持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