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厅环境监测和监察处(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监测处)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监管时,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社会机构无法进入该领域市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并于2015年下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监测市场实行全面放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准许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我省环保厅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制定《青海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从而推进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省环保厅监测处在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过程中,考虑环境监测原标准低、个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低于成本收费,造成市场混乱,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经过成本核算并参考外地社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版),于2016年11月召开的全省环境监测机构会议上向各机构提出质量要求的同时,要求各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016年11月18日,省环保厅监测处在“青海社会环境监测QQ群”中下发该收费标准,并提出各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监测项目时需严格收费标准,不允许出现肆意要价,哄抬价格要求。
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发布收费标准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考执行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以及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在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后,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领导对问题高度重视,会同环境监测和监察处对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的问题进行研究,表示将积极整改,对已经发布的政策措施等进行清查,对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2017年12月14日,青海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的通知》(青环发〔2017〕397号),自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版)》,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市场竞争规律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再参考该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环保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持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对我省环境监测市场持续关注,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