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我省居民消费价格较快上涨,努力实现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从严控制出台涨价项目,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7〕158号)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7〕348号)精神,严格控制政策性调价项目的出台。下半年,除落实国家统一出台的调价措施外,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出台新的涨价措施。对今年上半年已经出台的调价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凡属越权定调价或擅自提价及违反程序定调价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集中出台提价项目,引起居民消费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涉农、涉企收费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涉农、涉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当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猪肉、禽蛋、牛羊肉等主要副食品供应。
三、切实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医疗、教育、住房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情况。要进一步落实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确保信息畅通,反应得当。一旦发现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同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遏制价格过快上涨势头。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肃查处涉农、涉企和教育、医药、通讯、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物业服务及水、电、气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乱收费行为;重点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菜等群众必需品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对生猪检疫、屠宰、运输过程的收费检查,降低中间环节费用;加强市场巡查和价格举报值班制度,做好重要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充分利用提醒、行政告诫、现场纠正等多种执法方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