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一价区国Ⅳ标准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7595元调整为7375元,国Ⅳ标准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700元调整为6485元,其它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二、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按照青发改电〔2010〕5号划分的三个价区分别进行。其中一价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二价区包括海西州(除格尔木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三价区包括玉树州、果洛州。
三、其他非标准品汽、柴油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四、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六、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4日24时起执行。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5746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4日